僱傭合約
如欲聘請外傭,僱主必須與外傭簽定 "標準僱傭合約" (ID407) ,其有效期為2 年(不設試用期)。

工作地點及範圍
外傭必須在僱主的住所工作和留宿。  傭工之工作地點及範圍,應為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訂明的作主住所及只能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

外傭薪金
由 2013年10月1日起 ,外傭的法定月薪為不少於港幣 4,410 元。僱主必須提供免費膳食,若沒有膳食提供,僱主必須提供膳食津貼,每月不少於港幣 1,053 元。
傭主可與家傭協定出糧日子。僱主須在糧期屆滿後7天內向傭工支付工資。向支付家傭支付工資時,僱主應要求家傭在薪金收據上簽署確認。

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
政府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決定,由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間,暫時豁免僱用所有外地勞工(包括外傭)的僱主繳付徵款的責任,為期五年。

家傭保險及醫療
外傭抵步後僱主必須替外傭購買家傭勞工保險。法例規定,合約期內,僱主須負責外傭因工受傷及其個人安危。僱主應提醒女傭工作時須注意安全。
此外,在傭工受聘期內,僱主須為其提供免費醫療服務(包括診症、住院、及牙科急診等費用),為避免不必要的額外醫療開支,僱主可為傭工另外購買醫療保險。

機票
僱傭合約完結時僱主須支付外傭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若是中途解約,僱主亦須提供外傭一張單程機票返回原居地。合約終結後的 14 天內,外傭可留港申請轉聘另一位僱主,否則會被遣返原居地。

假期及病假
休息日: 家傭每星期享有一天的休息日;
法定假日: 即勞工假,請參考<家傭假期詳情>
年假:家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享有有薪年假. 由7天起按年數而增加至最多14天

若外傭因病請假就醫,僱主應給予適當安排。假如外傭生病,經註冊醫生診斷,發給病假最少連續四天或以上,根據勞工法例僱主須給予外傭有薪病假。有薪病假的計算方法 : 相等於外傭每日工資的五分之四。

延續合約
僱主如欲與傭工續約,需向有關領事館及香港入境事務處重新申請,或可聯絡本公司職員以便提供協助。僱主可於合約結束前2個月進行申請。

終止合約
僱主如欲與傭工終止合約,須付須給予傭工:
  • 1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解僱代通知金
  •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假日;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及
  •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每天HK$100元之行程津貼(一般為2天計))等。

而僱主必須在解僱家傭後7天內以書面通知香港入境處,列明已於何時解僱家傭,及將家傭與僱主之身份証號碼、 合約號碼、家傭之護照號碼、簽証號碼及住址等資料一拼填寫,並須自己保留副本以作記錄。當入境處收到終止合約通知書後,僱主之責任即時完結(除特殊情況外)。根據現時入境條例,傭工被終止合約後,逗留在港不可多於14天或於簽証限期前離港,以較早天數為準。僱主亦可與我們聯絡,查詢有關程序。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若外傭于同一僱主工作滿 2 年以上,而僱主以裁員理由不與女傭續約,僱主須支付遣散費。若外傭于同一僱主工作滿 5 年以上,遭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嚴重行為不當或裁員的原因或於在職期間死亡或由註冊中、西醫證明永久不適宜擔任現時的工作而提出辭職 僱主須支付長期服務金,長期服務金計算方式 : 最後一個月的 工資 x 三分之二x 年資。
 


如有疑問,請向入境處及勞工處查詢;亦可聯絡本公司外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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